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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饮水(净水)设备生产制造、卫生安全要求,CMA涉水卫生安全检测报告办理
公共饮水(净水)设备制造要求
1、公共饮水设备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2、公共饮水设备制造环境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 附件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 规定。
3、公共饮水设备的材料与部件应有制造厂商的质保书或合格证,其中与水直接接触的材料与部件应符合GB/T 17219要求,并有卫生合格证明或卫生许可批件。
4、公共饮水设备制造完成后应由公司质检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颁发“检验合格证”后可入库出厂。
1、公共饮水设备应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2、公共饮水设备制造环境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 附件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 规定。
3、公共饮水设备的材料与部件应有制造厂商的质保书或合格证,其中与水直接接触的材料与部件应符合GB/T 17219要求,并有卫生合格证明或卫生许可批件。
4、公共饮水设备制造完成后应由公司质检部门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并颁发“检验合格证”后可入库出厂。
公共饮水(净水)设备卫生安全要求
1、公共饮水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附件4A《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或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附件4C《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一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 规定。
2、公共饮水设备的产品性能及出水水质设计应符合GB/T30307规定。以纳滤和反渗透为核心净化工艺的公共饮水设备还应符合QB/T 4144规定,其他公共饮水设备还应符合QB/T 4143规定。
3、公共饮水设备的消毒杀菌部件设计应符合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336号文附件《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规定。
1、公共饮水设备的卫生安全要求应符合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附件4A《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2001)或卫生部卫法监发[2001]161号文附件4C《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一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 规定。
2、公共饮水设备的产品性能及出水水质设计应符合GB/T30307规定。以纳滤和反渗透为核心净化工艺的公共饮水设备还应符合QB/T 4144规定,其他公共饮水设备还应符合QB/T 4143规定。
3、公共饮水设备的消毒杀菌部件设计应符合卫生部卫监督发[2005]336号文附件《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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