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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和抑菌洗剂原料要求及适用消毒标准,消毒产品检测报告办理
抗菌洗剂定义:直接接触人体皮肤或黏膜(不包括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黏膜、肛肠等特定部位),不以治疗疾病或者改善皮肤、黏膜的症状为目的,具有一定杀菌作用,且杀灭率大于或等于90%的液体制剂。
抑菌洗剂定义:直接接触人体皮肤或黏膜(不包括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黏膜、肛肠等特定部位),不以治疗疾病或者改善皮肤、黏膜的症状为目的,具有一定抑菌作用,且抑菌率大于或等于50%的液体制剂(栓剂、皂剂除外)。
原料要求
1、原料应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食品级、医用级、化妆品和其他相应标准的质量要求。
2、生产用水应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要求。
3、产品配方不得加入:
a)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药品及其同名原料;
b) 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原始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如疫苗、血液制品、生物技术药物、微生态制剂、免疫调节剂、诊断制品等(深蓖酶、溶葡萄球菌酶除外);
c) 列入现行有效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碘除外)的禁用物质;
d) 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使用物质。
适用消毒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5979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 38598 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通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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