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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FDA进口食品规定
FDA 通过直接放行、抽查、“自动扣留”三种措施对进口食品进行检查。绝大部分食品采取直接放行的方式,不过产品进入市场后 FDA 还会对其进行抽查和监管,以保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都是安全的食品;3%-5%的食品采取口岸抽查的方式;对于存在潜在问题的食品,进行逐批检验,即“自动扣留”的方式。
凡被施以“自动扣留”措施的产品运抵美国后,必须经美国当地实验室检验合格并经 FDA 驻当地的分支机构审核认可后,海关才准予放行,所需费用由进口商承担。被 FDA 宣布采取“自动扣留”其产品的国家,其生产企业需要连续 5 批输美产品,经美国当地实验室检验合格,并经 FDA 审核同意放行后,方可将该厂商列入解除“自动扣留名单。如果经过对该国的整体评估,质量问题出现率低于 10%时,由该国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FDA 对改进情况进行评估认可后,可对该国解除自动扣留。
2002 年颁布《2002 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预防应对法》,要求从 2003年 12 月 12 日起进口到美国的食品须向 FDA 进行预申报。FDA 根据该法律制定了新的食物反恐法规,如《食品企业注册法规》、《进口食品预申报法规》。按照该法规,进口食品时在抵达美国之前需提供详细的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FDA将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查、评估和评价,并且决定是否检查这些进口食品。 2011 年 1 月 4 日,美国颁布实施《美国 FDA 食品安全现代法》(FSMA),2015 年 9 月,美国发布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配套法规《人类食品预防性控制措施法规》(21 CFR Part 117,简称 117 法规)。该法规全名《适用于人类食品的良好操作规范、危害分析及基于风险的预防性控制措施》。美国 FSMA 包括 7 个核心配套法规,《人类食品预防性控制措施法规》与其他 6部配套法规一起形成 FSMA 法案具体实施的支撑性法规,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
局 FDA 以此为基础,打造了一个全新的现代化的食品监管体系。117 法规与目前 FDA 已有的 HACCP 法规相比,将原仅适用于水产品、果汁、低酸罐头等企业的 HACCP 要求扩大到所有向美国 FDA 注册的生产、加工、包装和储存食品的企业部分企业豁免或例外,其主旨是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预防性的控制体系,通过危害分析和建立相应的措施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控制。 法规对企业风险分析的能力、加工管理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5 年底相继颁布食品预防控制法规、宠物食品预防控制法规、果蔬产品安全法规、海外供应商验证项目法规、第三方审核认可法规 5 部配套法规。其要求美国本土和对美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企业必须在 FDA 进行登记注册,且需在偶数年 10 月至 12 月间完成“2 年期食品企业注册更新”。未重新注册的企业,将被美国 FDA 删除前期企业登记的注册号码,且原有注册登记号将无法重新恢复。
2018 年 8 月 17 日,美国 FDA 发布两项指南文件以帮助食品设施符合注册要求。其中一项文件是第七版指南文件,以帮助设施所有人和运作人理解注册要求,针对的另一项指南文件则是 FDA 发布的补充指南草案,澄清了在多个单位共享物理空间情况下的注册要求。这些情况包括生产厂移动其设施、在自己仓库存储食品、使用商业性公共厨房(其它生产厂也使用)加工食品。FDA 想在该补充指南草案中对相关问答进行合并,以完善将来的食品设施注册指南。此外,FDA 于 2018 年 5 月发布了小型单位符合指南,以帮助较小型设施理解并符合注册要求。(摘自:出口茶叶技术指南报告(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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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被施以“自动扣留”措施的产品运抵美国后,必须经美国当地实验室检验合格并经 FDA 驻当地的分支机构审核认可后,海关才准予放行,所需费用由进口商承担。被 FDA 宣布采取“自动扣留”其产品的国家,其生产企业需要连续 5 批输美产品,经美国当地实验室检验合格,并经 FDA 审核同意放行后,方可将该厂商列入解除“自动扣留名单。如果经过对该国的整体评估,质量问题出现率低于 10%时,由该国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FDA 对改进情况进行评估认可后,可对该国解除自动扣留。
2002 年颁布《2002 公共卫生安全与生物恐怖预防应对法》,要求从 2003年 12 月 12 日起进口到美国的食品须向 FDA 进行预申报。FDA 根据该法律制定了新的食物反恐法规,如《食品企业注册法规》、《进口食品预申报法规》。按照该法规,进口食品时在抵达美国之前需提供详细的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FDA将对这些信息进行审查、评估和评价,并且决定是否检查这些进口食品。 2011 年 1 月 4 日,美国颁布实施《美国 FDA 食品安全现代法》(FSMA),2015 年 9 月,美国发布了《食品安全现代化法》(FSMA)配套法规《人类食品预防性控制措施法规》(21 CFR Part 117,简称 117 法规)。该法规全名《适用于人类食品的良好操作规范、危害分析及基于风险的预防性控制措施》。美国 FSMA 包括 7 个核心配套法规,《人类食品预防性控制措施法规》与其他 6部配套法规一起形成 FSMA 法案具体实施的支撑性法规,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
局 FDA 以此为基础,打造了一个全新的现代化的食品监管体系。117 法规与目前 FDA 已有的 HACCP 法规相比,将原仅适用于水产品、果汁、低酸罐头等企业的 HACCP 要求扩大到所有向美国 FDA 注册的生产、加工、包装和储存食品的企业部分企业豁免或例外,其主旨是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实施预防性的控制体系,通过危害分析和建立相应的措施对食品安全进行有效控制。 法规对企业风险分析的能力、加工管理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5 年底相继颁布食品预防控制法规、宠物食品预防控制法规、果蔬产品安全法规、海外供应商验证项目法规、第三方审核认可法规 5 部配套法规。其要求美国本土和对美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企业必须在 FDA 进行登记注册,且需在偶数年 10 月至 12 月间完成“2 年期食品企业注册更新”。未重新注册的企业,将被美国 FDA 删除前期企业登记的注册号码,且原有注册登记号将无法重新恢复。
2018 年 8 月 17 日,美国 FDA 发布两项指南文件以帮助食品设施符合注册要求。其中一项文件是第七版指南文件,以帮助设施所有人和运作人理解注册要求,针对的另一项指南文件则是 FDA 发布的补充指南草案,澄清了在多个单位共享物理空间情况下的注册要求。这些情况包括生产厂移动其设施、在自己仓库存储食品、使用商业性公共厨房(其它生产厂也使用)加工食品。FDA 想在该补充指南草案中对相关问答进行合并,以完善将来的食品设施注册指南。此外,FDA 于 2018 年 5 月发布了小型单位符合指南,以帮助较小型设施理解并符合注册要求。(摘自:出口茶叶技术指南报告(20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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